本公告僅供參考,並非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或要約出售任何證券的招攬。於若干司法權區(尤其是英國、比利時、法國、香港、意大利、新加坡及瑞士)分發本公告可能受到法律限制。
中國物流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物流資產控股有限公司宣佈就其任何及全部於二零二二年到期的8.75%未償還優先票據提出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國物流資產控股有限公司(「發行人」)今日宣佈,其現以現金方式向其於二零二二年到期的8.75%未償還優先票據(「票據」)的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各自稱為「持有人」)要約購買任何及全部票據(「要約」),詳情載於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
要約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並將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倫敦時間)屆滿,除非由發行人根據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另行延長或修訂(該日期及時間(可能經延長或修訂)為「屆滿期限」)。持有人可通過於屆滿期限或之前有效提交其票據參與要約。於屆滿期限之後進行的提交均屬無效。
持有人將有權於緊接要約購買付款日期(定義見下文)前第三個營業日的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倫敦時間)前以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所述的有限情況下撤回其票據提交。
有關於屆滿期限或之前提交並獲接納購買的任何票據的結算日期(「要約購買付款日期」)預期將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期限後兩個營業日)或前後。
發行人保留其不接納任何無效提交指示或於本公告之後任何時間延長要約、修訂或豁免要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的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包括有關於任何該等延長、修訂或豁免時已遞交的任何提交指示者,惟須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管票據的契約條款以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的其他規定。任何該等延長、修訂或豁免的詳情將於有關決定後盡快通知持有人。
要約須遵守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包括若干慣常條件。發行人保留其豁免任何及全部條件的唯一酌情權。
持有人務請細閱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以了解參與要約的程序的所有詳情及資料。
要約項下票據的購買價
由或代表發行人就於屆滿期限前有效提交並獲發行人接納的任何票據應付的價格將相等於其本金額的101%另加截至(但不包括)要約購買付款日期的應計及未付利息(如有)(「購買價」),如下表所載。
證券說明 |
發行人 |
ISIN╱通用代碼 |
未償還本金總額 |
購買價(1)(2) |
二零二二年到期的8.75%優先票據 |
中國物流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
XS2258253199/ 225825319 |
150,000,000美元 |
1,01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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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時間表
下文為提供有關要約的預期日期及時間的資料的指示性時間表。該時間表可能有所變動,且日期及時間可能如控制權變動收購要約備忘錄所述由發行人延長或修訂。
事件 |
日期及時間 |
要約開始 |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撤回期限 |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倫敦時間)。 |
屆滿期限 |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倫敦時間)。 |
公佈要約結果 |
預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或前後。 |
要約購買付款日期 |
預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或前後。 |
如持有以經紀人、交易商、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代名人名義登記的票據的持有人欲提交該等票據,則必須聯繫有關經紀人、交易商、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代名人並向其發出適當指示。結算系統就遞交提交指示設定的期限可能早於上文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列明的有關期限。
收購代理
就要約而言,GLAS Specialist Services Limited已獲委任為收購代理(「收購代理」)。對要約有疑問的持有人應聯繫收購代理。
持有人可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收購代理或由收購代理運營的要約網站索取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
收購代理
GLAS Specialist Services Limited
55 Ludgate Hill, Level 1 West
London EC4M 7JW
United Kingdom
電話: + 44 203 597 2940
電郵: lm@glas.agency
聯繫人: Andy Rogers 及 Paul Cattermole
要約網站:https://glas.agency/investor_reporting/china-logistics-property-holdings-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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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僅根據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作出。
本公告須與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一併閱讀。本公告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載有若干重要資料,應於就要約作出任何決定之前仔細閱讀。倘任何持有人對於其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要約的影響,建議向其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財務或法律顧問尋求其自身的財務及法律意見,包括有關任何稅務後果的意見。倘任何個人或公司由經紀、交易商,銀行、託管人、信託公司或其他代名人或中介機構代其持有票據,則倘其希望根據要約提交有關票據,須與有關實體聯繫。
發行人、收購代理或花旗國際有限公司(「受託人」)概無於本公告或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中向持有人提供任何法律、業務、稅務或其他意見。持有人應根據需要諮詢彼等自身的顧問,以協助彼等作出投資決定,並向彼等告知是否在法律上允許彼等提交票據換取現金。
任何中介機構設定的任何截止期限將會早於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中指明的截止期限。
本公告並非購買或招攬出售本公告所述證券的要約,亦不得在有關要約、招攬或出售屬違法的任何司法權區作出有關證券的任何要約或出售有關證券。
於若干司法權區派發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發行人及收購代理敬請擁有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的人士了解並遵從任何有關限制。持有人須遵守其擁有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的任何地點適用的所有法律。持有人亦須取得提交票據所需的任何同意或批准。發行人、收購代理或受託人均不對持有人遵守該等法律規定負責。
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並非由二零零零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經修訂)(「FSMA」)第21條所界定之認可人士發佈,而有關文件及╱或資料亦未經其批准。因此,有關文件及╱或資料並不會向英國公眾人士派發,亦不得向英國公眾人士傳遞。有關文件及╱或資料作為財務推廣,僅可向英國境內符合二零零零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二零零五年(財務推廣)命令(經修訂)(「財務推廣命令」)第19(5)條投資專業人士定義的該等人士或根據財務推廣命令可合法地向其發佈有關文件及╱或資料的任何其他人士發佈。
要約並無直接或間接地向法蘭西共和國(「法國」)公眾人士作出。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或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概無亦不應向法國公眾人士派發,及僅(i)第三方投資組合管理的相關投資服務提供商及/或(ii)非個人合資格投資者(在各情況下,均為彼等自身行事及均符合法國貨幣金融法典第L.411-1條、第L.411-2條及第D.411-1條的定義)合資格參與要約。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未經亦不會提交金融管理局審核或批准。
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概無亦將不會提交比利時金融服務與市場管理局批准或認可,因此,要約不得在比利時以公開發售(定義見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比利時公開收購要約法(經不時修訂或替換)第3條)的方式進行。因此,概不可向比利時的任何人士宣傳要約及將不會向上述人士作出要約,且概無亦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上述人士派發或提供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備忘錄、資料通函、手冊或任何類似文件),惟不包括符合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比利時公開發售投資工具及允許投資工具於受規管市場交易法(經不時修訂)第10條定義的「合資格投資者」。
要約、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概無亦將不會提交意大利金融市場監管局(「CONSOB」)進行審批程序。要約現正於意大利共和國根據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58號立法法令(經修訂)(「金融服務法」)第101-bis條第3-bis段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第11971號CONSOB條例第35-bis條第3段作為獲豁免要約進行。符合資格作為合資格投資者的票據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可通過授權人士(如根據金融服務法、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第20307號CONSOB條例(經不時修訂)及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第385號立法法令(經不時修訂)可進行有關活動的投資公司、銀行或金融中介機構)並遵守適用法律法規或CONSOB或任何其他意大利機構所施加的要求提交票據以作購買。各中介機構均須就票據或要約對其客戶遵守有關信息責任的適用法律法規。
任何人士概無發出或為發出而管有及將不會發出或為發出而管有(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與要約有關的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而其旨在或其內容可能會供香港公眾人士獲取或閱讀(倘獲香港證券法律准許可如此行事則除外),惟不包括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該條例項下任何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並無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記為售股章程。因此,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可向新加坡人士傳閱或派發,惟(i)向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第289章)(「證券及期貨法」)第274條項下的機構投資者、(ii)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條向相關人士、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向任何人士,及遵照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所述的條件或(iii)根據及遵照證券及期貨法任何其他適用條文的條件所作出者除外。
本公告、控制權變更收購要約備忘錄及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概無構成根據瑞士聯邦債務法第652a條或第1156條所詮釋的售股章程或瑞士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受規管的交易設施的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上市章程。位於瑞士的投資者如有疑問,務請聯繫彼等有關要約的法律、財務或稅務顧問。
本公告載有受限於風險、不確定因素及假設的前瞻性陳述及資料。概無法保證本公告所述交易將會完成,亦無法就任何有關交易的條款作出保證。發行人概不就更新或更正本公告所載資料承擔任何責任。